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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亚太贸易协定》 概况
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前身为《曼谷协定》。《曼谷协定》签订于1975年,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,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,2005年11月2日,《曼谷协定》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举行。会上,各成员代表共同宣布协定正式更名为《亚太贸易协定》。现有成员国为中国、孟加拉、印度、老挝、韩国和斯里兰卡。
目前,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成员国人口达24亿,约占世界人口的40%。具有潜在的和巨大的商品销售市场。据我国海关统计,1994年我国与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133亿美元,2003年已发展为728.6亿美元。前后相比,我国与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成员国的贸易额成倍增长。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,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我国与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成员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也在不断的加深。我国加入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后,给该组织注入更大的活力,同时进一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和发展。据有关专家研究结果,《亚太贸易协定》现有成员间贸易潜力估计为1490亿。
二、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关税减让情况
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属优惠贸易安排,只涉及部分产品一定幅度的降税。2006年9月1日,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成员国开始实施第三轮谈判结果。在第三轮谈判结果中,我将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,平均减让幅度27%;另外,我还将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,平均减让幅度77%。同时,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,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、韩国1367项10位税目、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,主要产品有:农产品、食品、矿产品、燃料、化工产品、橡胶及其制品、皮革及其制品、木制品、纸制品、纺织品、鞋类、陶瓷制品、玻璃制品、珠宝首饰、金属及其制品、机电产品、光学仪器、灯具、玩具、运动器材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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